禁捕范圍和禁捕期內,發現開展天然漁業資源捕撈以及使用鉤刺耙剌(僅限錨魚、武斗竿)主動收竿使鉤剌入捕撈對象的身體將其捕獲,用鉤或剌的方式作業;或使用“迷魂陣”“電毒炸”、密眼網、地籠、滾鉤、視頻探魚設備等進行違法捕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相關規定依法嚴肅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關于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進行捕撈,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第三十條規定,在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進行垂釣或者在禁漁期攜帶禁用漁具進入禁漁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罰款。